案例公布山东欢迎您电子商务公司销售超保
滨州市滨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市西监管所按照省局《关于在食品药品执法办案中落实“四个最严”要求若干问题的意见》要求,强化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对违法行为坚持“零容忍”,为使社会各界看到市场监管局有案必查、查案必严的态度,现公布11起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案例一、郑保雷未办理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案当事人未办理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其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七条、五条的规定,转至《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给予当事人没收用于违法经营的面粉1袋、蔬菜5公斤、调味品2瓶;没收违法所得元;罚款00元的行政处罚。案例二、曼罗电竞科技(滨州)网咖未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预包装食品案当事人未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预包装食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元、罚款元行政处罚。案例三、山东欢迎您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案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给予当事人没收一盒良品铺子礼盒、罚款元的行政处罚。案例四、滨城区臻渤洋海参行销售无标签预包装食品案当事人销售无标签预包装食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给予当事人没收干鲍鱼6盒、冻鲍鱼2袋、海米1盒、干海参6盒;罚款元的行政处罚。案例五、周振雷未办理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销售侵犯注册商标的食品案当事人未办理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及销售侵犯注册商标的食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七条、五条的规定,转至《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给予当事人没收“摘要酒”9箱(36瓶);2、罚款元的行政处罚。案例六、滨城区而力快餐店使用超过保质期、无标签的调味品案当事人使用超过保质期、无标签的调味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十一)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给予当事人没收超过保质期1瓶黑胡椒碎、1瓶沙茶酱、1瓶桂侯酱、1瓶花生酱、无标签1瓶料酒和1瓶油;罚款1元的行政处罚。案例七、滨州海鼎火锅餐饮有限公司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案当事人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给予当事人罚款元的行政处罚。案例八、滨城区鲜吃虾涮餐饮店使用超过保质期的调味品当事人使用超过保质期的调味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给予当事人没收超过保质期的美极鲜味汁一瓶、钓翁杯鱼露一瓶、罚款0元的行政处罚。案例九、滨城区兴通餐饮店(经营者:邵光兴)无证从事餐饮服务案当事人无证从事餐饮服务,其行为违反了《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山东省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的规定,参照《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给予当事人没收台湾烤肠1袋,罚款元的行政处罚。案例十、滨城区美乐多便利店(经营者:陈飞)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制度案当事人从事食品经营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制度,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十二条第五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参照《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七百三十五条(二)裁量标准的规定给予当事人罚款1元的行政处罚。案例十一、滨城区红宴主题酒店(经营者:吕振杰)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案当事人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十二条第五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参照《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七百三十三条(二)裁量标准的规定,给予当事人罚款元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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